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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文字号

辽质监食[2011]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质监食[2011]205号

2011年7月4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70家企业(75张证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对6家企业(6张证书)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注销24家企业的26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注销丹东市龙泉保健饮料厂等14家企业的14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各市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送达工作,同时要指导有关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副页,明确许可的具体品种范围。凡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的,有关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二、对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各市局要按规定向企业下发《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企业重新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必须提交不合格项整改报告。市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要严格把关,凡企业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到位的,其生产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对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对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格的企业,各市局应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无证生产。

  五、对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国家质检总局未正式批复前,其生产许可有关事项一律不予办理。

  准予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www.12365.ln.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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