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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发证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03-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发证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2015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督促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认真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有关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局对各市局所承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发证(以下简称委托发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省局对各市局委托发证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及人员、设备,工作制度建设,许可各环节管理情况,完成时限和企业年审等;省局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时限,现场审查工作质量,现场审查工作评价,参加培训考试情况等;省局将获证企业的反馈意见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从申请受理环节,现场核查工作环节,发证检验工作环节,整改验收工作环节、许可证书发放时间、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征求企业意见。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办法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各市局、实地抽查企业、网上审批系统监测、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五条 省局对委托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作为省局年终对各市局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报告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六条 省局对委托发证工作的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指导,对委托发证工作及时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归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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