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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3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6]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6]58号

2016年12月13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委负责全省地方医师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军队医师(含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统一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申请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等请从“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KPN7HP3UYF3UX87SPMNYA/)下载。

  二、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通知》附件1)规定,经我委审核认定取得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由我委在其提交申请材料之一《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相应移植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已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

  三、2017年2月下旬,我委将组织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审核指定工作,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应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通知》附件2)进行自我评估。自评合格的请按《基本要求》逐条逐项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佐证资料复印件),于2017年1月20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组织评估、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指定为我省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培训导师的申报材料请按《基本要求》规定的条件一并推荐申报,我委将一并组织评估后确定。

  四、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抓紧通知各有关医院按照本文要求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的自评和申报等工作,确保人体器官移植技术顺利开展。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025-836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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