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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超市、市场)评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5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食流发[2018]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5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超市、市场)评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食流发[2018]140号

2018年10月15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黔食药监食流发[2018]43号)要求,现就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超市、市场)创建评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
  原则上,评审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具体由各评审组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安排。

  二、评审方式
  此次示范创建评价审核工作采取交叉互评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铜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互评。

  三、评审步骤
  (一)评审组成。评审组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和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
  (二)现场审核。评审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由各评审组按照《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超市、市场)创建评价审核记录表》(附件2、3、4、5)逐项对照检查、如实记录,形成评价审核意见。
  (三)上报结果。各组应于11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超市、市场)创建评价审核记录表》。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各地在示范创建验收工作中,要本着“成熟一个、审定一个、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创建评价审核标准,选派熟悉食品安全监管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审组,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示范创建评审工作,对降低标准审核验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积极配合。示范创建所属辖区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评审组的时间安排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为评审组工作提供便利,认真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三)严守纪律。各评审组在评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以及《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各评审组所需车辆由评审组长所在单位提供,车辆所需费用和评审人员差旅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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