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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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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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眼病防治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精细化和全程化水平,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现就推进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提出: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 坚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核心理念, 全面落实全程化、 精细化、 高效化、 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和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居住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 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 推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级分类管理, 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提供和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效保障特大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 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服务是根本, 管理是手段, 不断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 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 属地管理与有序服务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 各区县负责辖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 根据服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梯度服务机制和制度, 保障服务的公益性、 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 全力保障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保障机制, 切实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经费。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目标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性质, 确定优先提供和保障顺序, 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
工作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 63 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等文件要求。
分级分类
根据项目服务内容, 将本市目前组织实施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划分为三类;同时, 根据权责对等、 梯度服务的原则, 各类项目免费服务覆盖人群不同。 具体如下:
(一) A 类项目: 疾病防控类项目
疾病防控类项目是指对维护本市公众健康、 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关键作用的基础性、 必要性、 优先性项目, 包括: 传染病防治、 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儿童管理、免疫规划、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职业卫生、 生命统计等项目。
该类项目以服务居住地人口为主, 实行属地化、 均等化服务,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所有在沪人员(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人员) 提供。
(二) B 类项目: 预防保健类项目
预防保健类项目是指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的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类项目, 包括: 健康档案、慢性传染病防治、 慢性病防治、 学校卫生(健康管理)、 心理卫生、 孕产妇保健、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 老年人眼保健等项目。
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以下人员提供: 1. 户籍人员; 2. 《上海市居住证》 持证人; 3.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的同住配偶和子女。 除上述人群外, 其余人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三) C 类项目: 健康服务类项目
健康服务类项目是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本地居民疾病谱和公共卫生需求, 有地域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目前包括: 65 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健康检查、 婚前检查与咨询、 孕前检查与咨询、 无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 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 60 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等项目。
主要由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免费为户籍人员提供。 其余人员可付费享有相应服务。 国家要求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 加
强对辖区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组织区县卫生计生、财政、人社、 公安等相关部门, 按照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的要求, 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健全经费预算管理机制, 完善绩效评估制度, 保障必要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组织、 协调、 动员辖区各相关部门、 街道(乡 镇) 政府、 居委(村委) 等力量, 做好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调整与衔接, 保障工作平稳过渡, 确保户籍人员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居住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持证免费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 结合辖区实际, 会同人社、 公安等部门制定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 完善凭证提供服务的具体流程; 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 配置查验证件的设施设备, 完成信息系统升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 要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和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 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规范, 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成各类证件真伪与有效期的校验、 数据比对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二) 加强部门合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 密切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公安、 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证件与登记信息的查验比对工作, 建立健全实有人口、 居住证积分等信息的查询、 比对和数据交换制度。 公安、 人社等部门应在加强《上海市居住证》 证件管理和积分管理的基础上, 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证件信息比对和数据交换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 人员培训经费落实等工作, 并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项目的成本测算, 落实项目预算安排, 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切实加强经费保障与管理。
(三) 加强考核评估
按照分级考核原则, 市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区县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督导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 细化考核标准和要求, 全面加强对辖区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修订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实施方案, 加强培训指导; 要细化完善考核评估指标, 并在卫生计生部门的组织下, 对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及时反馈考核评估报告, 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机构内部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 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 居委(村委) 等基层宣传力量, 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 使居民了解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的政策和凭证享受服务的要求。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要充分做好政策告知、 解释和宣传工作, 确保居民有序享受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上海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014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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