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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6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6]632号

2016年12月23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申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应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8个月前,向生产销售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提交《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委托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的,应当向被委托生产销售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核实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进行核实,制作《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见附件3),及时报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三、出具意见
  市食药监局自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出具核实意见。

  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该项工作统一要求的,则按新要求执行。

  联系人:许天乐 联系电话:2311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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