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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氯氟化碳(CFCs)消耗量数据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5

发文字号

食药监注函[2011]13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有关省局:

  为推进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CFCs淘汰项目行业计划的实施,我司拟组织核查组对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CFCs的采购及使用情况,含CFCs的非吸入式气雾剂的生产、销售及其替代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核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详见附件1)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数据调查表(详见附件2),并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调查表电子版及相关的CFCs采购和含CFCs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报送至负责承担此次核查工作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根据各省上报情况,我司将组织对部分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请你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内非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准备下述资料接受核查。核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一)2008年~2010年数量金额式原材料明细账:CFCs的采购量、消耗量、库存量,以及原材料的来源。
  (二)2008年~2010年数量金额式销售明细账:产品的单价、数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销往的地区。
  (三)2008年~2010年产成品明细账:产成品的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
  (四)2008年~2010年CFCs的采购和产品销售有关发票。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数据调查表(附件2)。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产品说明书和上市证明文件。

  三、相关附件请登陆www.sfda.gov.cn下载。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联 系 人:门瑛旋
  联系电话:010- 67095304
  电子邮件:yingxuan@nicpbp.org.cn
  传  真:010- 6705619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联 系 人:陈婷婷
  联系电话:010-88330761


  附件:1.药用非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名单
     2.数据调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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