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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新卫规﹝2022﹞1号
其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2-08-04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用药医嘱调剂和使用等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配制环节而产生的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嘱管理、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信息、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医保、财务部门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等公益性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每年将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报备,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并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内容中对结余项目、数量、涉及金额、使用情况定期公示。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涉及违反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剂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串换、多记、虚记药品的;
(六)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七)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八)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九)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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