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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2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政[2015]0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5]033号

2015年6月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做好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8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2014年版)》、《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国卫办医函[2014]854号)等文件,做好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和培训工作。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救治。

  根据病例分类诊治和管理原则,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中东呼吸综合征成人病例的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作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儿童病例的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设备、药品、防护用品等医疗物资的准备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管理,切实落实对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相关流行病学史的问询措施,增强医务人员对符合标准的发热或疑似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初筛、隔离、转诊等意识,及时分流患者,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措施。

  市和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分别负责中心城区和各郊区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转运工作,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及时、科学、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并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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