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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网络订餐”经营企业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2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网络订餐”经营企业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7]235号

2017年11月17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专业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出现的餐饮新业态,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此类业态特点,已经设置了“专业网络订餐”许可项目,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求开展许可和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此类餐饮新业态,加强“专业网络订餐”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网络订餐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准入审查
  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专业网络订餐”是指根据消费者通过网络提出的临时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散配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经营方式。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本通知附件要求,开展“专业网络订餐”的许可审查。开设餐厅供现场用餐但主要经营方式仍为网络订餐,或者网络订餐数量大于其食品加工操作区域使用面积(平方米)1.5倍的经营企业,也应按照“专业网络订餐”的要求开展许可审查。不得以其他许可项目替代“专业网络订餐”。

  二、加强监督检查抽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取得“专业网络订餐”许可项目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专业网络订餐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中热链盒饭的相关要求,并按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频次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管理人员在岗管理、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原料追溯管理、盒饭热链温控、生熟交叉污染、盒饭专间分装、工具清洗消毒、禁止供应品种、加工时间标识、企业自检情况等关键环节。以盒饭形式供应网络订餐的,可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31/2023-2014)中热链盒饭的相关要求,对盒饭开展监督抽检。

  三、加强租赁经营管理
  专业网络订餐企业将场地租赁给其他商家经营的,由该专业网络订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设的网上店铺名称,应当体现专业网络订餐企业的名称。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专业网络订餐企业选择持有餐饮项目经营许可且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良好的商家,并加强对租赁场地经营商家食品安全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专业网络订餐企业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收回租赁经营的场地。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当取得“专业网络订餐”许可项目的企业未取得该许可项目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通知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下线相应的网上店铺。发现存在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许可核准项目从事“专业网络订餐”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监管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其整改到位后方能恢复经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网络订餐”经营企业许可和监管要求的培训,加强此类餐饮新业态的许可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此类餐饮新业态。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张磊,联系方式:2311817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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