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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1

发文字号

呼人社发[2016]2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呼人社发[2016]237号

2016年11月1日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按时足额拨付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27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二、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三、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

  四、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

  五、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

  六、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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