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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5]0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5]047号

2015年12月2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产前诊断机构:

  为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有效降低本市活产胎儿中唐氏综合征发生率,我委在《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中“唐氏综合征产前干预网络建设和实施方案研究”项目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做好辖区内开展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各相关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此项工作有序有力开展;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市妇幼保健中心应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的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做好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各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统计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制作全市统一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书面告知书、健康教育等相关资料;负责牵头协调做好血清标本转运及质量控制、《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和筛查报告的转运等相关工作;加强产前诊断(筛查)日常业务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各相关技术规范和考核评估指标;做好对产前诊断机构技术考核、质量控制、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三、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健康教育和信息统计等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培训,负责做好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助产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管理。

  四、开展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中各机构职责和对应工作网络划分,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任何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非助产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与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相关的技术服务。

  五、市、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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