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4-29
津人社规字[2018]1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8-05-0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规字[2018]10号
2018年4月2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法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三、缴费及待遇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账结合”参保模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保险等费用。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费补缴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前,应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医疗保险费。
(一)2001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2002年1月1日之后,2006年11月30日之前退休人员,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2002年1月至本人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2006年12月1日之后退休人员,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五、缴费年限核定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核定。
六、经办管理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登记、异地就医安置登记、转诊转院登记、垫付医疗费报销和妊娠登记等社会保险业务,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由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经办。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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