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3-11-01
大金新安监发[2013]13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2013-11-01
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金州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金新安监发[2013]130号
2013年11月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大安监职卫[2013]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请各园区、街道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规定履行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义务。
二、各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及依照评价报告建议和专家组建议对工作场所进行整改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同时,按《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开展的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及非煤矿山采选、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冶金、有色、建材、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金矿开采、箱包制造、制鞋、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制造、金属船舶修造、IT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自查整改,自觉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联 系 人:林 海 陈 敏 赵立强
联系电话:87632636
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安监职卫[2013]30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3]205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用人单位对开展现状评价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现状评价,是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制定的一项利民举措。依法开展现状评价,对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与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导致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明晰,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无据可循,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而依法开展现状评价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因此,各地要通过开展培训等宣传教育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切实认识到现状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根本上将“要我做”的被动监管模式转变为“我要做”的主动委托模式,提高用人单位开展现状评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现状评价的范围和程序
(一)依法按规定的范围开展现状评价
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现状评价: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从未进行过任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的用人单位;
3.近10年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用人单位;
4.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
2012年6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却未按规定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用人单位不得用现状评价代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规范开展现状评价的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状评价,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负责。
2.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行业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用人单位聘请评审专家采取回避制度,承担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或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组应对现状评价报告及评价、检测原始记录等相关见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整改建议。专家组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负责(工作场所核查要点见附件1)。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报告修改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编制建议落实情况说明,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用人单位应在自现状评价报告专家审查会通过之日算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1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5.用人单位应在被评价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将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向劳动者公布。
6.用人单位在完成整改的15个工作日内,登陆省局政务网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根据现状评价结果,将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分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或对原申报内容进行变更申报,并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7.用人单位在完成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具有分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2);
(2)现状评价报告(修改稿,并附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现状评价报告的附件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生产设备布局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点布置示意图、应急救援设备设置位置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3)评审会与会人员名单;
(4)评审会专家名单;
(5)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整改意见;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
(7)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编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说明,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核实意见;
(8)用人单位设置的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栏照片;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10)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复印件,汇总表应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1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附件3)或者补正通知书(附件4)。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现状评价义务的唯一有效凭证。
9.用人单位应将现状评价相关材料归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长期保存。现状评价相关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现状评价委托书(合同/协议);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稿和修改稿各1份);
(3)现状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对工作场所的整改意见(附专家名单和评审会与会人员签到名单);
(4)用人单位按照专家组整改意见和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编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说明;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
(6)其他有关材料。
三、着重提高现状评价报告的质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地开展现状评价工作,同时,应结合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149号)要求,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情况纳入评价范围,指导用人单位科学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采集样品时,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的要求,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采集至少3天的样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尤其是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在定点采集样品的基础上,必须进行个体采样;在采集粉尘样品时,必须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检测;若该粉尘同时具有总尘和呼尘的职业接触限值,应优先采集呼尘。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重点岗位劳动者进行工时记录,并收集用人单位近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检测数据,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评价时,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及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综合分析结果异常原因及与职业的关联度。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现状评价的结论中应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其后续职业卫生评价或检测工作提出建议。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对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级别定性为严重:
1.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其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接触人数达到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劳动者总数20%时: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高毒物品;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所列人类致癌物(包括G1、G2A、G2B三类);
(3)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30%以上(含30%)的粉尘;
(4)放射性物质。
2.近10年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
3.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疑似职业病的;
4.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列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行业,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能力欠佳(按照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现场检查表》,合格率低于60%),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风险较大的。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下列过程存留影像记录,保证评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1.开展现状评价时,报告编写人应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在被评价工作场所标志性建筑旁拍照或摄像,用人单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2.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集前的仪器校准过程;
3.采用个体采样时,应对1-2名采集对象进行拍照;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合格岗位整改前后措施对比情况;
5.用人单位组织召开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会议时,应进行拍照或摄像。
四、加强对现状评价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现状评价,并按照评价报告建议和专家组建议认真整改,尽快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对于拒不履行现状评价义务,违反现状评价相关规定,或整改不彻底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现状评价报告作为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对完成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报告建议和专家组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每年抽查用人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当年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用人单位总数的20%。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该机构资质认可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职业卫生专家要珍惜自己的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恪尽职守、律己奉公,时刻以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为己任,帮助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聘请的职业卫生专家不作为、不务实,配合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机构反映,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再聘用。
(四)落实约谈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要求落实约谈制度,除已有规定外,当发生下列行为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现状评价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评价机构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现状评价报告的质量。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1年内出现两次专家评审不通过的;
2.未按照GBZ 159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现状评价报告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完成现状评价报告修改的。
(五)强化信息报送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现状评价工作后,应及时更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QJ6YP65KM7UXZLUDNBVX6ZLUMFUGK7D3F3UX87SPMNYA/:8008/)中的数据,并按照《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规定的时限要求,定期将工作业绩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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