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09
海政办发[2018]5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海城市
现行有效
2018-07-09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1号
2018年7月9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实施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是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补短板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的任务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健康镇村建设的要求,全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环境,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速推进公立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程。加大农村卫生基础建设投入力度,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镇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基本医保以及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行政村为单位100%覆盖的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376个行政村公立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其中2018年完成224个、2019年完成102个、2020年完成50个。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启动一个的要求,标准化公立村卫生室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确定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基本药物、新农合以及居民卫生信息管理定点服务机构,享有政府规定的相应补助政策。
三、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公益、政府主导原则。充分体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公益性作用,市、镇两级政府切实履行集体投入责任,进一步突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
--坚持镇管村办、集体经营原则。标准化公立卫生室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是各镇区政府,由村集体主办、集体经营;
--坚持按需设置、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优化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标准化村卫生室要规模适宜、方便群众、符合卫生标准;
--坚持完善机制、一体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公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政策,推动乡村医生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保障机制、能力机制建设,促进镇村卫生一体化健康发展。
四、建设内容
(一)选址
按照因地制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周围无明显污染源的要求选址,鼓励有条件的村将公立村卫生室与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安排。
(二) 标准
按照《海城市标准化公立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见附件1),要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内部设置,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在建筑要求上应符合实用、美观、经济原则,主体建筑前要有一定空地,采光、照明良好,供水、供电、供暖实施齐全。配有与实际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三)进度
2018年,腾鳌镇完成全部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其他镇区按照最低60%的比例,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完成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对中央投资已完成基础建设的10个村卫生室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具体任务见附件3)。2019年要完成90%的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2020年全部完成。
(四)资金
由村(居)委会负责提供房屋,由镇、村负责房屋装修、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基础设备购置。
(五)验收
制定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2),由市卫计局代表市政府对全市的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政府,并由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规范操作
(一)统一职责、明确功能。公立村卫生室是村集体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传染病疫情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完成居民健康信息统计报表,提供并保管有关健康资料,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协助开展卫生计生及新农合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统一设置,合理规划。公立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要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房屋由村(居)委会无偿提供,提供方式可利用村(居)委会现有房屋,或采取新建、置换、购买、以及租用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只设一个村卫生室,尽量设置在行政村属地内,服务范围以居民步行15分钟内能达到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
(三)统一准入,一体管理。公立村卫生室与本地的公立卫生院建立业务一体化管理关系,接受公立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代采药品、统一业务考核。现有乡村医生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村集体考核,按照800-1000人口1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采取村聘、镇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把关备案的方式,现有乡村医生经由村(居)委会聘用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空白村卫生室,可由村(居)委会面向社会招聘,或由一体化的公立卫生院选派。对符合执业条件,没有进入公立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本人可申请转为个体医生。
(四)统一标准,集体保障。公立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由镇区政府主导,由村(居)委会无偿提供的村卫生室房屋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实行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预防保健室六室分开。村卫生室所需人员经费、设备经费、日常运行必要的水、电、暖等公用经费以及信息化建设经费由镇、村集体保障,不得向农民和乡村医生摊派。
(五)统一管理,政策支持。公立村卫生室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法人代表,在村集体的领导下,实行室长负责制。统一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定点机构;统一承担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统一享受政府规定的补助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药品价格。同时以医共体为载体,纳入市、镇、村三级分级诊疗体系。除公立村卫生室以外的其他同级医疗机构,不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不再保留非营利资格。
(六)统一监管,确保运行。各镇区政府卫生计生办负责对公立村卫生室管理,包括人员准入,确定服务范围、工作职责以及工作考核,核定并履行政策性补助补偿责任。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卫生室人员、财务收支以及日常运行实行日常管理,医疗责任由村(居)委会和村卫生室共同承担。对公立村卫生室经考核应获得的政府补助补偿,经由镇财政拨付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核算,用于村卫生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其他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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