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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本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推荐工作。

  二、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至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

  三、原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和卫生学检验机构应尽快提出申请,未提出参加本次遴选申请的,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原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此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但未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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