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1-13
黑卫医规发[2018]3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8-11-13
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卫医规发[2018]35号
2018年11月1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药产品”),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二)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
(三)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行为;
(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五)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第四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商业贿赂,或假借特定关系人名义收受、索取商业贿赂。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应当本着教育为先、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主要责任人与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建立重点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方管理,禁止以商业目的为任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数据。建立医药代表备案、接待制度,制定违规接触惩戒措施。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反商业贿赂政策宣传,在单位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公布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党委(总支、支部)对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监督、查处、移送及上报等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防治工作。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及时将收受商业贿赂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此外,还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不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或责令由本单位自行处理、或由司法机关查办未予刑事立案的,由所在单位记入黑名单3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二)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人民检察院查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三)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四)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受到刑事处罚,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五)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以部门、科(处)室名义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据情形,分别给予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查实为个案,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未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视情形给予主要负责人函询、约谈处理。
(二)商业贿赂牵涉多人、情节较重,但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形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取消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发生重大商业贿赂的,或商业贿赂牵涉多个部门(科、处室)、人员较多、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形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相应责任、取消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涉嫌行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依据《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做好全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8-01
-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白衣天使献血月”活动的通知
2019-05-27
-
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
2019-04-08
-
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新增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019-04-03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19-03-25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医疗卫生环境做到“看病不求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2-28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健康老龄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2-05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1-13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黑龙江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6-04
-
关于建立短缺药品协同监测体系的通知
2020-03-24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
2020-02-21
-
黑龙江省新冠肺炎产科防治手册(第二版)
2020-02-20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02-20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2020-02-14
-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09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0-02-05
-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3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02-03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电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2-01
-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5号公告
2020-02-01
-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3号公告
2020-01-31
-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
2020-01-31
-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号公告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