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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崇明老白酒”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7-10

发文字号

崇府发[2014]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崇明老白酒”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批复

崇府发[2014]132号

2014年7月10日

工商崇明分局、县经委:

  你们《关于我县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请示》(沪工商崇商[2014]18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崇明老白酒”特色产品品牌价值,增强“崇明老白酒”市场竞争力,同意将“崇明老白酒”作为地理标志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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