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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03

发文字号

黑卫基层函[2015]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0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黑卫基层函[2015]36号

2015年2日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基层农卫便函98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和《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请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标准》的要求,抓紧时间启动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工作。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为基础,依照《标准》,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打分,按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名额分配表(附件3),选出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附件4),并于5月25日前以地市为单位(抚远县单独报送)将附件4报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箱(nwc85985907@163.com)。

  我委将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卫生院随机抽查,抽查中达不到标准的,暂不认定;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该地市当年度的参与资格并通报。由我委审核并最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在通报后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王树民
  电 话:0451-859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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