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07-29
苏卫医政[2016]4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6-07-29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6]41号
2016年7月29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落实其中与保障血液供应有关的要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建设发展保障水平。
(二)保障供应。各地应当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安全有效。严格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使用过程管理,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严防发生经血传播疾病的现象。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血,提高临床血液输注的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及指标
(一)健全无偿献血工作机制
加强各级政府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协调联动机制。把无偿献血工作指标纳入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改革无偿献血领导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各级政府统筹协调能力。
(二)拓展无偿献血模式
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个人自愿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在做好个人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同时,强化团体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动员由街头向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延伸,建立巩固相对稳定的无偿献血“五支队伍”(固定献血者队伍、应急献血者队伍、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成分献血者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互助献血管理,严格互助献血启动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原则上仅在稀有血型、血液紧张等情形下启动互助献血,不断降低互助献血率。探索预约式献血模式,提高血液的有效保障供应。
(三)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思路,科学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确保采供血服务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促进。加强采供血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采供血事业发展的经费需要。
1、血液中心。优化区域采供血资源,提高行业整体效率。省会城市南京设立血液中心,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以及区域集中化检测任务。
2、中心血站。设区的市规划设置一所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省卫生计生委统筹规划承担血液集中化检测任务的中心血站设置。
3、分站。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血站可以在年供血量超过5吨的县(市)设置分站,分站应当按照“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进行规范命名。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储存和临床用血供应服务等工作,并应接受所属血站管理。年采血量超过5吨的分站可开展除血液核酸检测项目外的血液实验室检测项目。
4、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负责开展血液储存和临床用血供应服务。储血点设置在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内,所需场地和业务用房由医院免费提供。
5、采血点。血站(分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负责开展血液采集服务。采血点由其所属的血站(分站)负责运行管理。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十三五”期间各市新增固定采血点不少于1个。
储血点和采血点血液实验室检测由所属血站或分站负责。
6、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7、单采血浆站。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个,地点设置在县或县级市,每个站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吨。单采血浆站不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各单采血浆站应在省卫生计生委划定采浆区域内采浆。
8、临床输血科(血库)的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年输血量超过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二级医院也应设立独立的输血科,其余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血库。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配血、临床用血管理以及推广血液保护相关技术,保证临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给,确保医疗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采供血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人员总量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血站基本标准》中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出台与采血量挂钩的血站人员配备标准,核定人员总量,并根据业务量的变化动态调整,切实解决血站人员紧缺问题,稳定工作人员队伍,保障采供血机构人员权益。加强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培训,提升血站工作人员宣传招募、献血服务、质量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五)提升血液质量安全
健全以自愿无偿献血为基础的血液供应体系,完善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建立和完善献血者归队制度,从低危人群中招募无偿献血者。建立健全血站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为临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血液。
(六)加强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覆盖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区域内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资料联网,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血液管理与服务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实现采供血数据和区域卫生平台、居民健康档案等的数据对接交换。
(七)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针对临床用血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抓住用血审批、使用、监测、考评等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用血意识。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血和先进诊疗模式、手段、技术的培训,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自体输血,提高诊疗能力和水平,增强合理用血自觉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临床用血考核评价、公示、奖惩等制度,加强考核奖惩力度,做到有错必纠、严格奖惩。
四、实施与评价
(一)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本规划是全省采供血事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是今后五年我省采供血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单位必须明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指标要求,注重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注重采供血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采供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推动规划有效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将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和进度要求。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责任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评估。建立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监测评价制度,增强规划的约束力,提高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定期对规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报地市级政府,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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