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07-04-06
津人口计生委[2007]2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07-04-06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07]20号
2007年4月6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研究所:
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监管措施》、《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定》、《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等四份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原《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试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监管措施(试行)》、《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试行)》废止。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我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的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部长7号令)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68号)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两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
二、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以下简称鉴定组)按有关规定组成,在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及本规定进行,凡违反者一经核实将区别情况给予提示、警示和停用以及调出专家库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三、鉴定组成员对同一病例不能两次参与鉴定。凡对病残申请者出具过诊断证明,或参加过该病员的诊治、检查、会诊的均应回避。
四、鉴定组应由专业学科中有权威或有代表性的专家任组长和副组长负责鉴定工作。具体人选可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选定。
五、鉴定时专家要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不予鉴定:
(一)被鉴定人与鉴定申请书上相片不一致的;
(二)申请理由或诊断证明的疾病名称在《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中所列疾病范围以外的;
(三)已进行过同级病残鉴定的。
六、鉴定进行时,除鉴定组成员外可有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成员、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协助鉴定组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和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但一般不超过3人,且不参加鉴定讨论,不得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只能有一名家属陪同进入现场,基层带队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七、鉴定中专家认为需要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或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除记载在《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外,还需开具《病残医学鉴定检查、诊断单》,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递交本人,并督促落实。
八、鉴定讨论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要严格履行鉴定组职责,确定病残诊断,并就病残的程度、遗传方式、是否可以再生育及再发风险进行讨论。
九、鉴定组讨论时,组长要安排人员做详细记录,并由鉴定人员将相关情况填写到《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填写时要字迹工整。讨论后形成的鉴定结论经组长审核后再填表。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均需在相应栏中签字,签字后交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记录区县级的交病残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存档,市级的交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存档。
十、 鉴定时遇下列情况时,鉴定组暂不做鉴定结论:
(一)需要进行相关辅助检查项目的;
(二)相关病历资料不全,不能支持病残程度,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
(三)鉴定讨论中意见不统一,难于做出结论的。
十一、区县级病残医学鉴定组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或申请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复议和咨询解释后仍有争议,按有关规定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鉴定。
十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尊重专家组鉴定意见。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逐级报告,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并给予答复或处理。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监管措施
为保证《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技术、规统、政法部门人员组成的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完善并落实基层干部培训、申报、审核,定期评估和检查等相关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以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防微杜渐,避免违法、违纪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病残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制定下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定》、《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等规范性文件,检查和评估落实情况。
三、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市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专家进行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实施;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建立的共用专家库的医学专家进行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实施。
四、区县建立的共用专家库要满足鉴定工作的需求。为保证专家库有充足的人员,各区县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并输送至专家库。市计划生育研究所接受各区县委托,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人员情况及相关管理办法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各区县要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要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市、区县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履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职责,并监督鉴定组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鉴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区县在进行一级鉴定时必须做到:
(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乡(镇、街)、村(居)委会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做好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及社会调查,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责对申请鉴定的材料做全面审查和初筛,对其中有必要者,做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凡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者,或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一律不予安排鉴定。
对成人伤残和儿童癫痫进行筛查时按照《天津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成人伤残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指导原则》做好社会调查,向鉴定专家组提供有效的事实情况,以便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
(三)按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及有关要求严密组织和实施病残医学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组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
(四)对鉴定过程中专家认为需要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或需进一步明确诊断的,要将其申请鉴定表交办公室暂时保留。督促申请人进行相关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交办公室。
(五)鉴定结束后要严格审查鉴定组在申请表中的记录内容,对鉴定诊断和鉴定结论,特别是病残程度、遗传再发风险率、适用鉴定标准,要逐一与《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有关条款进行对照,无疑义后方可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天津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天津市区(县)伤残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六)当事人对区县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对坚持要求上一级鉴定的或区县级病残鉴定组未能做出鉴定结论的,要履行相应手续,提交市级鉴定。
(七)每年对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
(八)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对病残医学鉴定材料进行立卷、存档、保存。立档材料不得涂改;不得缺纸少页;不得随意改变统一印制的有关病残医学鉴定各种表格和增减所规定立卷归档的鉴定资料。
(九)指导基层进行规范的新生儿健康随访,汇总相关情况,按时上报。
六、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待和定期分析。对通过病残医学鉴定,并批准生育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公布信访地址和举报电话,以接受群众监督。
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对病残医学鉴定工作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调专家委员会人员对区县鉴定情况进行调卷评审,形成制度,检查和评审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列入市政府对区县目标责任制考核。
在检查和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违规行为,追究区县责任:
(一)申请鉴定材料严重缺失,或未使用规范表格;
(二)应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而未做;
(三)鉴定结论与鉴定诊断不符,鉴定诊断与病历明显不符,鉴定人与病历不符;
(四)藏匿案卷,或私自涂改案卷;
(五)新生儿随访情况有不落实的现象;
(六)同一申请人两次做区县级鉴定;
(七)未经鉴定给予进行二胎审批。
出现上述(一)、(二)、(三)款情况的根据情节,同时追究办公室及参与鉴定的专家的责任。
八、各区县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并将其列入对乡镇街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九、市和区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分析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发现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鉴定组人员有违纪、违规和侵权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者要依纪依法查处
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计划生育研究所受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托组建,向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
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认真执行《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工作有关规定》,负责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管理软件的设计及日常维护工作。
二、在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下负责专家库人选的入库和调整工作。负责对区县填写的《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推荐表》,以及《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登记表》等材料的复核及保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其录入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对需要调整的专家库人选及时与推荐区县联系,履行调整手续,并及时将专家库人选变动情况向区县和市人口计生委通报。
三、负责以计划生育研究所名义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四、根据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抽取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通知书》的要求,在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指派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并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负责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
五、根据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办公室在保证专家人员数量、资格的前提下,组织鉴定组成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负责组织专家库成员的学习培训,保证鉴定组准确把握政策。定期组织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及时总结鉴定工作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向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 在鉴定过程中专家认为需要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或需进一步明确诊断时,办公室负责收取并暂时保留其申请鉴定表,待所需材料补齐,交由鉴定组长签字后再交回区县人口计生委。
八、原则上鉴定工作以区县为单位集中进行,每年1-2次,遇特殊情况(如申请人第一个子女患有急性白血症)区县认为需要进行个案鉴定的,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原因,并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复印件),办公室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核和确认后方可安排鉴定。
九、办公室要将每年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口计生委,同时将汇总后的《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抽取结果》和年度内区县因特殊原因申请要求进行个案鉴定的人员情况、安排鉴定情况和鉴定专家等情况,一并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备案。
十、负责日常接待、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收集每次鉴定组讨论记录,存档备查。
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部长7号令)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68号)有关文件规定,就建立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共享专家库及保证专家库工作的开展,做如下规定:
一、 专家库的组建
(一)专家库人选的条件:热心计划生育事业,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
业技术职称。
(二)专家库人选的推荐: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根据有关要求,推荐本区县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严格审核,填报《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推荐表》和《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登记表》,经复核后,进入天津市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
二、专家库成员的聘请
经推荐进入区县级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的人员,需经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确认和聘请,颁发聘任书后,方可进行区县病残医学鉴定工作。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托市计划生育研究所成立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依据办公室工作职责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二)市计划生育研究所受各区县委托,负责专家库成员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具体程序的指导。
四、专家库成员的调整
专家库成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办公室与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互通信息,履行手续,协调进行。主要调整对象为:
(一)专家库成员年满65岁的;
(二)专家库成员身体原因不能承担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区县人口计生委或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专家库成员本人提出申请,不愿承担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
(四)违反《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的可随时调整。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对由于上述原因需要调整的专家库成员,经原推荐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同意,由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通知本人。
五、专家库的应用
各区县进行病残医学鉴定时,应根据申请鉴定者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申请,在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指派人员的监督下,随机从共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在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下开展病残医学鉴定工作。
六、抽取专家库成员的程序
(一)办公室将专家库成员按学科类别分组,编号,录入微机,保障各区县病残鉴定的应用;
(二)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组织鉴定前,要根据申请鉴定的病种和数量填写《抽取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通知书》送达办公室;
(三)办公室依照《抽取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通知书》要求,确定抽取专家的数量,然后通知申请区县人口计生委约定抽取专家时间;
(四)在申请区县人口计生委指定三人监督下,办公室根据申请鉴定的学科类别从专家库中按编号随机抽取五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
(五)办公室根据抽取情况填写《区县级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专家抽取结果》,申请区县人口计生委三名监督人员在表上签字;
(六)办公室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负责与抽取的专家取得联系,确保鉴定组内专业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必要时与区县协商调换人员;
(七)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区县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八)鉴定组在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病残医学鉴定工作。
七、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对全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及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要认真贯彻《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监管措施》,与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一起指导鉴定组严格执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组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对区县级专家库和鉴定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专家在鉴定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核查并根据其性质和程度对专家给予提示、警示直至调整出库的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将处理情况要写出详细的文字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加强对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的社会监督,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和办公室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市计生委及有关部门。
八、专家库管理费用
专家库管理费用,按照市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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