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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省级第一批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8

发文字号

苏卫妇幼[2016]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省级第一批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的通知

苏卫妇幼[2016]11号

2016年11月28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和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意见》(苏卫妇幼[2016]4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估。经过机构自评、市级推荐和省级评估,现确认江苏省妇幼保健院等机构为第一批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及救治指导中心,确认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等机构为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省级救治中心作为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体系的龙头,分别承担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参与市、县两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与会诊工作。原则上,省级救治中心按区域就近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省级救治中心要以保证母婴安全为目标,以增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疑难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在救治体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构建集预防、筛查、救治、康复于一体的的综合防治网络和绿色转诊通道,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疑难危急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临床救治。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单位的建设周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估验收。

  省级救治指导中心在承担省级救治中心任务的基础上,还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疑难危急重症临床救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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