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7
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7-12-0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2017年10月27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
动态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做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字母A、B、C表示。
第六条(评定标准)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DB31/T1028.2)》的资料性附录)”所列的检查内容、项目和规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详见附件1、2、3、4)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巡回检查以及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应按照“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进行全项目检查。
(二)巡回检查,为关键项目检查,应涵盖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的关键项目。
(三)专项检查,指追踪复查、专项任务、投诉举报、上级督查、监督抽检等,应根据专项检查具体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检查时对照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
第八条(等级评定规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后,按以下规则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 动态等级 |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
| 良好(笑脸) | 0 | ≤3 |
| 一般(平脸) | 0 | 4-6 |
| 1 | 0-3 | |
| 较差(哭脸) | 0 | ≥7 |
| 1 | ≥4 | |
| ≥2 | 任意项 |
年度等级的评定规则
| 年检查次数 | 年度等级 | 一个统计年度内动态等级结果 | |
| 哭脸(次) | 平脸(次) | ||
| 1次 | 同动态等级 | / | / |
| 2-4次 | 良好(A级) | 0 | ≤1 |
| 一般(B级) | 0 | ≥2 | |
| 1 | 任意 | ||
| 较差(C级) | ≥2 | 任意 | |
| ≥5次 | 良好(A级) | 0 | ≤2 |
| 1 | 0 | ||
| 一般(B级) | 0 | ≥3 | |
| 1 | ≥1 | ||
| 2 | 任意 | ||
| 较差(C级) | ≥3 | 任意 | |
第九条(等级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日期张贴于公示牌上。
“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应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内容。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监管信息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条(等级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结果应用)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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