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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检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2

发文字号

吉质监量函[2005]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2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检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质监量函[2005]68号

2005年4月12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我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吉质监量函[2005]26号)。接到《通知》后,各市县和企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文件精神,但也提出落实计量器具检定关系中的一些模糊问题。为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现就医药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吉质监量函[2005]26号)中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目录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试验使用的计量仪器及其设备,为保证药品产品质量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些仪器设备均应按GMP认证的要求实施检定或校准,以确保出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未列入目录的其它计量器具也应依法进行检定。

  二、企业在用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计量检定机构资质的认定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和具体项目为准(《通知》中附件所列省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标情况有误,故此不作为资质认定依据)。

  三、企业已与有资质的检定机构建立检定或校准关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检定关系不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医药企业在用计量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对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没有资质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积极协助和督促企业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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