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7-10-23
常政办发[2017]2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常熟市
现行有效
2017-10-23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217号
2017年10月23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机制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将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情况。
第六条 对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包括自查自评、现场考核、部门评议三个部分。对市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评价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并结合各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结果根据分值分等、分档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年终开展自查自评,以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名义形成自评报告,连同加分依据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门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相应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
(三)现场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组分片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当包括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现场反馈等程序。实地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形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本市、苏州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应当予以减分:
(一)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本市人民政府、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约谈的;
(三)其他需要减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职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发生源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家、省级、苏州市级媒体曝光或国家、省级、苏州市级有关部门查处,未妥善处理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列为不合格项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年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通报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市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严格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板块)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考核评价工作,同时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度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细则
| 考评内容 | 考评项目 | 分值(100分) | 说明 | 考评基准 | 等次 | 扣分原因 | |
| A(1.0) | C(0.6) | ||||||
| 一、领导重视和组织保障(20分) | |||||||
| 政府责任落实 | 1、目标管理 | 3 |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 政府年度总体工作有食品安全方面的目标任务;有实施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 政府年度总体工作食品安全方面的目标任务未明确;未制订实施计划和方案,未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 ||
| 2、组织领导 | 3 |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 成立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了解工作进展,研究部署工作;政府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未成立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未研究部署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未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
| 3、机构设置 | 2 | 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设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 | 调整充实力量,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至少一位乡镇(街道)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 未调整充实力量,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至少一位乡镇(街道)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 |||
| 4、工作责任制 | 2 | 层层建立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 | 与村(社区)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 | 未与村(社区)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 | |||
| 5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 3 |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有保障,有食品安全专项经费投入,机构、装备和监督、检验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有保障,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机构、装备和监督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 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或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机构、装备和监督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
| 政府责任落实 | 6、基层队伍建设 | 2 | 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设置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岗位,把食品安全作为基层食品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 镇(街道)及所有村(社区)都聘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管责任网络有效运行;建立动态档案及相关制度,队伍经过培训且发挥作用;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 未聘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管责任网络未能有效运行;未建立动态档案及相关制度,队伍未经过培训;未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 ||
| 7、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及落实 | 3 | 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迅速部署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本地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并积极组织实施,成效显著。 | 制定下发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方案;组织有力,落实迅速,实施效果明显,实现预期目标;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案件查办率(案件数与监管主体数量对比)不低于全市案件查办率。 | 未制定下发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方案;工作组织、落实、实施未实现预期目标;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不足,案件查办率低于全市案件查办率。 | |||
| 8突发事件应对 | 2 |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指挥组织管理体系,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处置及时、有效。 | 成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制定下发工作预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快速、有效、妥善处置。 | 未成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未制定下发工作预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未能快速、有效、妥善处置。 | |||
| 二、综合协调和制度保障(20分) | |||||||
| 综合协调和制度保障 |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 3 |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协调、沟通效果好并跟踪检查落实。 | 未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通报交流情况,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无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协调、沟通效果差,未跟踪检查落实。 | ||
| 2、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 | 3 | 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方案,逐级督导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予以鼓励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予以批评并追究责任。 | 有督导方案 ,逐级督导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予以表扬,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予以批评并追究责任。 | 无督导方案,未落实逐级督导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予以表扬,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予以批评并追究责任。 | |||
| 综合协调和制度保障 | 3、投诉举报处理 | 4 | 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问题及时处置。 |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 ,投诉举报信息有记录和处置意见并及时处置反馈。 | 未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未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未有投诉举报信息有记录和处置意见和处置反馈。 | ||
| 4、食品安全事故及案件查处情况 | 4 |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成立调查处置队伍,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大案要案受理快,查办及时,处理严格。 | 制定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制度;有事故处理和案件查处记录材料,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记录,交办、督办、部门转办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农村家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公示。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制度;未有事故处理和案件查处记录材料,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本级有关部门通报记录,交办、督办、部门转办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农村家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公示。 | |||
| 5、宣传教育 | 3 | 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宣传面广,效果明显。 | 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有宣传资料和开展食品安全成效报道。 | 未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无宣传资料和开展食品安全成效报道。 | |||
| 6、培训工作 | 3 |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 有培训工作方案、计划;开展了培训工作并有培训名单及培训记录。 | 无培训工作方案、计划;未开展培训工作。 | |||
| 三、全程监管和责任落实(45分) | |||||||
| 种植养殖环节 | 1、农产品源头监管 | 3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推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投入品管理,地产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抽检符合要求 | 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地产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分别达96%、98%、98%以上。 | 未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不力,未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未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地产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低。 | ||
| 种植养殖环节 | 2、准出准入管理 | 3 | 根据《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意见》,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 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统一产地准出管理,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机制。 | 未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统一产地准出管理,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机制。 | ||
| 3、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 3 |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日常监管 | 加快屠宰行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远程监控覆盖率100%。 | 未加快屠宰行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市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远程监控覆盖率未达到80%; | |||
| 生产加工环节 | 1、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 2 | 坚持依法科学监管,着力提升监管能力,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地产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 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分等”监管工作,实现监督检查双随机、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分析行业潜规则,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监管死角盲区;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动态管理,将风险等级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 未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分等”监管工作,实现监督检查双随机、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未加强风险管控,分析行业潜规则,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监管死角盲区;未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动态管理,将风险等级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 ||
| 2、加强“四重一大一小”整治 | 2 | 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时段、大型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四重一大一小”开展专项整治 | 对 “四重一大一小”开展专项整治,措施得力、资料齐全、成效明显。 | 未对 “四重一大一小”开展专项整治,资料不够齐全,成效不明显。 | |||
| 3、问题发现率、处罚率情况 | 2 | 全年食品生产监管违法问题发现率(发现违法问题数/辖区内获证企业底数×100%)、问题处置率符合要求 | 全年食品生产监管违法问题发现率达到5%,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 全年食品生产监管违法问题发现率未达到5%,问题处置率未达到80%; | |||
| 生产加工环节 | 4、信息公示和追溯体系建设 | 2 | 推进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对白酒、食品添加剂、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 继续推进公示制,明确监管人员,推行监管责任“上墙”,发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覆盖率达到80%以上;白酒、食品添加剂、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建设要达到规定要求。 | 未继续推进公示制度,未明确监管人员,推行监管责任“上墙”,发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覆盖率达到80%以下;白酒、食品添加剂、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 | ||
| 5、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 2 | 对食品生产企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 未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 |||
| 6、创新监管、提升效能 | 2 | 创新监管举措、提升监管效能 | 在全市率先探索尝试食品生产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 | 未率先探索尝试食品生产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 | |||
| 食品流通环节 | 1、加强日常监管 | 2 | 注重日常监管,推进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强化法定抽检职能,积极推进快检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专项任务。 |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类)审查细则》开展许可工作,做到底数清、状况明; | 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类)审查细则》开展许可工作; | ||
| 2、食品销售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 | 2 | 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推进日常监管规范化 | 推进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总局《办法》要求,建立双随机检查制度,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办法》施行以来的全覆盖检查要求 | 未推进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建立双随机检查制度,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办法》施行以来的全覆盖检查要求 | |||
| 3、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工作 | 2 | 贯彻落实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要求。 | 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与准入的衔接机制,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签订明确各自职责的相关文件;组织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培训;指导农批市场落实市场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与准入的衔接机制,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签订明确各自职责的相关文件;未组织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培训;指导农批市场落实市场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 |||
| 食品流通环节 | 4、食品监督抽检和快检室建设 | 2 | 做好辖区内监督抽检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法检任务,建立快检室,配合做好数据对接和共享工作。 | 监督抽检有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完成上级布置的法检任务,不合格追处到位;建立快检室,配合市局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建设,未配合市局快检体系建设,做好数据对接和共享工作。 | 监督抽检未有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未完成上级布置的法检任务,不合格追处到位;未建立快检室,配合市局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建设,未配合市局快检体系建设,做好数据对接和共享工作。 | ||
| 5、网络食品销售监管 | 2 | 按要求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工作 | 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监管,自动售货机专项治理。 | 未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监管,自动售货机专项治理。 | |||
| 餐饮消费环节 | 1、加强日常监管 | 3 | 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开展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引导重点餐饮单位5S、6T等科学管理方法和“明厨亮灶”建设,扩大其覆盖面。 | 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检查结果及时公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或者移送,问题处置率达到100%;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 99%以上;评定结果公示率100%;先进管理方法和“明厨亮灶”高标准实施率过到2017年度监管要求。 | 未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检查结果及时公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或者移送;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未达 90%;先进管理方法和“明厨亮灶”高标准实施率未达到2017年度监管要求。 | ||
| 2、开展重点业态监管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 3 | 重点业态的监管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 加强对重点业态的监管,开展集中或者专项整治;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辖区内均实现食品安全零事故; | 未加强对重点业态的监管并开展专项整治;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辖区内未实现食品安全零事故; | |||
| 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 3 |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 加强与教育、民政、住建、旅游等部门的协调合作。 | 未加强与教育、民政、住建、旅游等部门的协调合作。 | |||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5 |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实施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约谈制度。 | 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企业自查和报告,做到企业内部有自查、有记录、有整改;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推进企业信用公示,试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继续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 | 未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未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企业自查和报告;未未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未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未推进企业信用公示,试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未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未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 | ||
| 四、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放心行动”(15分) | |||||||
| 放心行动 | 食品安全“放心行动”专项整治 | 15 | 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网络销售食品等为重点对象,以粮油、蔬菜、畜禽水产品、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学校开学时间及季节性消费时段等为重点时段,深入开展“放心行动”专项整治。 | 分别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桶装饮用水、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糕点、“餐桌污染”、网络订餐、餐饮溯源、小餐饮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等专项整治,相关资料齐全,工作成效明显 | 未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桶装饮用水、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糕点、“餐桌污染”、网络订餐、餐饮溯源、小餐饮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等专项整治,或者相关资料不齐,工作成效不明显 | ||
| 6、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及工作亮点(加分项) | |||||||
|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模式、方式方法有突破、有创新,列为国家、省级示范(试点)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作用,受国务院表彰的,加分最高至10分;在省内有首创性的,经相关部门共同认可,或者推广家宴固定操办场所有成效,建立民间厨师协会,可酌情加分。(累计加分最高至10分)。 | |||||||
|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扣分项) | |||||||
| 食品安全事故 | 发生Ⅰ、Ⅱ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发生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够及时,责任追究不够到位,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每次扣5分;处理及时,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到位,每次扣2分;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不够及时,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不够到位,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每次扣3分;处理及时,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到位,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最高10分) | ||||||
| 总得分 | |||||||
备注:
一、考评分值:总分100分,另设加分项,扣分项。最后总分可以超过100分。
二、为有效把握考评尺度,第一、二项考评基准每项考评项目分为A、B、C、D四等,在A、C之间为B等,低于C等为D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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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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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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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9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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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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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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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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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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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场所“531”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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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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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8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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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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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餐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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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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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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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7-10-23
-
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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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常熟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05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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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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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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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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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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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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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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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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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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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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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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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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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常熟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