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8
常政办发[2018]9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常熟市
现行有效
2018-05-28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93号
2018年5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国发[2016]15号)、《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加快推进医改新形势下我市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并顺利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验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江苏省、苏州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复审工作视为持续提升我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以全面深化医改、建设“健康常熟”为契机,坚持弘扬“治未病”理念,强化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工作理念,促进我市中医药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内涵质量发展、创新智慧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基层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评分表(2016年版)》,结合我市2018年医政(中医)工作要点,强化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服务网络,优化人才队伍,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团队中的作用,2018年顺利通过国家级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复审,在继续巩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基础上,着重加强乡村中医药服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中医药城乡对口支援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社会办医等方面的工作,体现先进单位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使先进单位复审成为推动中医药各项工作落实的有效举措。
三、工作内容
对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评分表 (2016年版)》复审工作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一是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加大财政专项投入。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市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市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三是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将中医药服务项目、中药品种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并保留中药饮片差价政策。四是加强中医药工作管理。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分值占比不低于15%。
(二)完善服务网络。完善全市中医药服务网络,县级中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基本条件建设,按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95%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成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配备中药饮片数不少于300种并提供煎药服务。40%以上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其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市镇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三)优化人才队伍。积极引进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和专家人才,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全面开展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正规化、系统化培训,提升全市中医药人员素质。
(四)提升服务能力。在市中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引进和分层分类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使用中药饮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中医非药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处方数(种类同上)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有效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市中医院设立 “治未病”中心,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健康教育中医药内容不少于50%,在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人群的健康管理中至少选择1项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国家要求。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强化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力度,城乡居民对县市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5月)。成立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实施方案》。逐级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创建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8年6~7月)。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创建评估细则,落实政策、整理资料,完成各项复审任务。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8年8~9月)。8月份组织市基层中医管理质控中心和市中药饮片管理质控中心对各单位的复审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9月份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复审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福祉,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要把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高标准通过考核验收,决定成立常熟市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暨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以及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中医药工作。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复审工作。市卫计委是迎检工作的主要实施单位,要对复审工作统一规划,并经常督促和指导,适时通报创建进展情况。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卫计委加大对复审迎检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中医药知识。市发改委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将中医药事业经费实行财政单列预算,占全市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并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落实复审工作专项经费。市人社局要加大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领域中药质量的监管。市科技局要加大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有倾斜政策。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围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宣传我市的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在各级医疗机构有专人负责普及中医药知识,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1:常熟市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暨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月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俊达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育军 市卫计委主任
成 员:奚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顾 麟 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向军 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黄熙枚 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 军 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志强 市卫计委副主任
朱正宇 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食安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由卫计委王志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评分表(2016年版)(供国家级评审使用)
| 建设标准 | 分值 | 评审方法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评审情况 | 扣分 |
| 1. 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7 | 1.查阅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 1.未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未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扣0.5分,未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扣1分;2.未建立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扣1分;3.未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扣1分;4.对中医药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未落实的,扣1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1.未成立领导小组扣0.5分;2.未制定实施方案扣0.5分;3.未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扣0.5分;4. 未定期研究工作扣0.5分。 | 酌情扣分以0.5分为扣分单位。 | ||
| ★2.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市、区)中医药工作情况。 | 10(≥9.5为达标) | 1.查阅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2.访谈卫生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 | 1.无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不得分;2.无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不得分;3. 无专职干部不得分;4.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不熟悉中医药政策等,每人扣0.5分。 | 1. 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干部要有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文件;2. 中医药管理机构要有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作为卫生计生部门独立内设机构的政府文件。 | ||
| ★3. 中医药事业费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 | 5(≥4为达标) | 查阅近3年政府文件、政府预决算、拨款凭证、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 | 1.中医药事业费占全县(市、区)卫生投入比例,近3年有1次以上低于8%,不得分;2.中医药事业费未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扣1分;3. 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无用于其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经费的,扣1分。 | |||
| 4. 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补偿机制。 | 4 | 1. 查阅医保、基本药物、公共卫生等相关文件;2. 访谈相关部门负责人。 | 1.未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范围的,扣1分;未制定鼓励运用中医药相关政策的,扣1分;2. 未保留中药饮片差价政策,或实行中药饮片零差率销售但政府补偿不到位的,扣1分;3.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之外,无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试点项目和政策的,扣1分。 | |||
| 5.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 4 | 查阅考核文件和考核记录等。 |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中,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服务量等内容分值占比低于1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 | |||
| ★6. 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 4(≥3为达标) | 1.查阅文件资料;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 | 1. 县级中医医院未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不得分;2. 中药房设置未达标,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3. 信息化建设未达标,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 | 1. 城市人口占比超过50%的市辖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不做检查,第6条4分不算入实际检查得分,(实际检查得分/96)×100=最后得分(不保留小数点后数字);2. 第6条重点指标视为达标;3. 酌情扣分以0.5分为扣分单位。 | ||
| 7. 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应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 2 | 1.查阅相关文件;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或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 | 1. 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未设置基层指导科,扣0.5分;2. 县级中医医院或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未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的,扣0.5分;3. 未设立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扣0.5分;4. 无开展适宜技术推广的相关制度、培训资料、记录等,或培训、记录等不规范,扣0.5分。 | 城市人口占比超过50%的市辖区,如未设置中医医院,则实地检查是否有上级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指导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 | ||
| ★8. 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100%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原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 10(≥9为达标) | 1. 查阅统计资料;2. 实地检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 全县(市、区)按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数量不足100%的,不得分;2.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本项不得分;已设置,未达到相应标准,酌情扣分,最多扣1分;3. 全县(市、区)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的社区卫生服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数量未达到95%,不得分;4. 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不得分。 | 1. 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设置,则不得分;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设置的部分,则不扣分;2. 酌情扣分以0.5分为扣分单位。 | ||
| 9.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4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其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 | 6 | 1.查阅统计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 所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中药饮片数量少于300种,每个机构扣0.5分,不能提供煎药服务,每个机构扣0.5分;2. 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的机构数量不足40%的,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其它机构配备中成药少于50种的,每个机构扣0.5分,最多扣1分;3. 所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或中成药未达到要求,每个机构扣0.5分。 | 1. 所查机构未设置中药房,但由外包机构提供中药饮片、煎药、配送等服务的,经查看签订的协议书和工作记录等属实、达到要求,此项不扣分;2. 所查机构配备中药饮片少于100种且中成药少于50种,每个机构扣0.5分;3. 所查机构配备中药饮片少于100种,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配备100种以上,每个机构扣0.5分。4. 所查机构配备中药饮片少于100种,且中成药多于50种,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配备中药饮片100种以上部分的,则不扣分。 | ||
| ★10.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 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中医类别(临床类别)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 12(≥11为达标) | 1.查阅卫生计生部门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 全县(市、区)中医类别医师占比达到2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低于95%,或乡镇卫生院数量低于90%,不得分;2. 全县(市、区)人员配备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低于100%,或村卫生室数量低于75%,不得分;3. 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比未达到20%以上,不得分;4. 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得分;5. 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类别医师配置不达标,每个机构扣0.5分。 | 所查机构人员配备不达标,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达标,则不得分;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达标的部分,则不扣分 | ||
| ★11.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 10(≥8为达标) | 1.查阅相关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实地检查前6个月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工作记录,每个机构每少1类中医药技术方法,扣0.5分。同一个机构少2类方法以上,该项不得分。 | 此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是指《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中的:中药饮片、针刺、灸类、刮痧、拔罐、中医微创类、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以及其他类等。2.所查村卫生室未达标,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已达标,则不得分;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显示该机构属于未达标的部分,则不扣分。 | ||
| ★1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中医非药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 12(≥11为达标) | 1.查阅统计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5个工作日门诊处方。 | 1. 上年度年报数据中,全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有1个机构低于30%,不得分;2. 上年度年报数据中,全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有1个机构低于30%,不得分;3.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低于30%,不得分;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低于5%的,每个机构扣0.5分;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记录,占门诊处方总数低于5%,每个机构扣0.5分;4. 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低于30%,不得分。 | 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处方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记录。 | ||
| ★13.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国家要求。 | 4(≥3为达标) | 1.查阅相关资料;2. 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 全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2. 所查机构服务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3. 所查机构提供服务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每个机构最多扣1分。 | 1.核查上年度全县(市、区)及所查机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总数和实际提供服务人群的档案记录;2. 酌情扣分以0.5分为扣分单位。3. 所查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承担中医药健康管理任务,不扣分。 | ||
| 14. 在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健康管理中至少选择1项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鼓励运用中医药探索开展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健康教育中医药内容不少于50%。 | 5 | 1.查阅相关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无在全县(市、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扣1分;2. 所查机构未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每个机构扣0.5分;3. 所查机构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方面1个不达标,扣0.5分。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有更换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的宣传栏,至少开展5次公众健康中医药咨询活动,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3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至少举办6次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以上内容1项未达到即为机构不达标;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每年至少举办3次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至少有更换3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的宣传栏,以上内容1项未达到即为机构不达标。 | ||
| ★15. 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 5(≥3为达标) | 1.核实省级评审资料;2.调查访谈常住居民和患者。 | 1.核实省级评审数据: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低于85%,不得分;2.实地抽查验证: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20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低于85%,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 |||
| 16.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 | 不计分 | 1.查阅文件资料;2.实地检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 1.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2. 能提供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诊疗服务以及健康问题保健指导和干预等中医药服务。 | 如实记录实地检查情况,问题和亮点写入评审报告。 | ||
| 17.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 不计分 | 1. 查阅相关资料;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电话随访或实地调查10名居民,核实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和提供中医药服务情况。 | 1. 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文件中体现中医药内容;2. 每个家庭医生团队中要有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3.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有中医药服务项目。 | 如实记录实地检查情况,问题和亮点写入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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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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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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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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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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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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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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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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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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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熵咨询 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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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熵咨询 3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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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熵咨询 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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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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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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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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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9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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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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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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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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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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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场所“531”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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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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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8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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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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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餐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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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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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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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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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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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常熟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05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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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9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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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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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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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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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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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健康场所“531”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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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无偿献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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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2018年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方案》的通知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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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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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餐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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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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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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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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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常熟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