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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6]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预[2016]67号

2016年4月25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执收主体的函》(沪食药监财[201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的职能调整情况,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中的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及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费执收主体,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变更为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上述收费执收主体调整后,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组织原执收单位及时做好收费项目注销以及票据缴销工作。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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