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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2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许[2018]2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2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许[2018]250号

2018年4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4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8年4月14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前已向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审批,其申请的核准也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审批,但企业必须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二、对于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考虑企业改造需要时间,上述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前向我局申请换证的,可先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换证审批,但企业必须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9年1月1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换证的,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督促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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