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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长春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8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1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8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

正文内容


关于成立长春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长卫医发[2011]43号

2011年6月8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提高长春市整体护理水平和护理工作质量,长春市卫生局决定成立长春市护理质控中心,此“中心”由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直接领导,挂靠于长春市中心医院。主要任务是制定、充实并修订本市护理规范、护理管理质量评价标准、技术操作的质量考核标准、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各疾病护理常规,开展并推广护理新项目、新技术,指导长春市各医疗机构专科护理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及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理质控中心职责
  在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的直接领导下,在吉林省护理质控中心指导下,制定、充实并修订本市护理规范、护理管理质量评价标准、技术操作的质量考核标准、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各疾病护理常规,开展并推广护理新项目、新技术,深入临床护理科研,提高护理人员护理科研能力。指导长春市各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管理、评价,护理业务培训、专科护士培养、护理服务行为督导检查等工作,加大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护理任务。

  二、组织结构
  主任:李冬梅
  副主任:高丽娟 杜柯凝 苏英君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洁凡 王海燕 孙兰英 吕 萍 宋 昂 李 爽
  单英丽 赵雅伟 沙 菲 袁海霞 晁丽杰 崔桂华
  秘书:别春娟

  三、护理质控中心工作任务
  执行和遵照吉林省护理质控中心的各项护理工作要求并结合长春市医疗机构的情况,完成以下各项护理任务:
  (一)完善和制定护理规范;
  (二)充实、修订、完善各项业务技术操作标准和护理常规;
  (三)制定护理质量检查的考核标准;
  (四)制定社区护理管理规范;
  (五)负责长春市各医疗机构的护理工作调研和质量检查;
  (六)定期举办护理质量管理、护理技能培训班,专业指导和人员培训;
  (七)建立和完善全市护理质量控制每月上报制度,制定统一的标准;
  (八)推广护理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开展,逐渐提高护理科研能力和水平;
  (九)定期召开护理质控中心和全市护理工作会议,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建立全市较为统一的护理质量控制及技术指导体系。

  四、护理质量控制内容
  (一)医院护理管理体系、护理部及各科室人员编制、各级各类护理人员职责落实;
  (二)优质护理服务开展及成效;
  (三)各项护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
  (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落实;
  (五)患者、家属及医生满意度调查;
  (六)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及管理;
  (七)护理病历简化及护理文件书写;
  (八)护理教学、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开展及落实;
  (九)护理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及护理科研成果;
  (十)护士培训及考核;
  (十一)开展护理志愿者服务,建立志愿者服务队,面向和社区和医院。

  五、长春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2011年-2013年工作目标
  (一)对全市护理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和分析现状,找出目前长春市护理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充分发挥护理质控中心的作用,结合省护理质控的护理工作要求和各项护理质量标准,结合长春市护理工作实际,制定或确立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及评价考核机制,完成各护理质量监控小组组建,构建全市护理质量监控网络;
  (三)结合长春市专科护理发展现状,有计划地组织护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及技能培训,加强护理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全市逐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提高整体护理服务水平。
  1.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2.到2011全市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100%病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70%以上的病房;
  3.到2011年6月开始逐渐建立并扩增部分民营医院为优质护理服务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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