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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调整药品审评收费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09-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申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我局受理药品审评过程中收取的新药审评费、进口药品注册费等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财综字[1999]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最好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

    二、审批费到帐后,我局将收据与收费通知单第三联一并以挂号信寄往汇款单位财务处。如有特殊要求或汇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务请事先说明。

    三、交现金的申报单位,1000元以下仍可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交费,1000元以上请直接到我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西直门分理处办理交款。(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西侧中仪大厦一楼大厅),帐号:02000650090221012-17,或中国银行北京什刹海分理处交款(地点:地安门西大街,什刹海体校西侧),帐号: 06163500517001。

    四、到银行交费后,务必持银行“现金送款簿”第一联或进帐单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核费和开具发票手续。否则,仍视为未交费。

    五、支票、汇票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务必先与我局资金管理处联系后再办理交费手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二OOO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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