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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0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5号

2015年12月2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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