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9-18
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6-09-18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
2016年9月18日
齐齐哈尔、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黑河、大兴安岭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物价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按照省直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安排,现就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管理权限下放
(一)关于人员编制。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由试点地区政府统一领导,在确保不突破各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前提下,研究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具体办法,完善财政、人事、社会保险等相关配套政策,并做好政策的衔接,统筹落实纳入备案编制总量内管理的人员待遇问题,为公立医院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提供保障。
(二)关于薪酬制度。各地要全面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县改方案”)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中的“(三)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内容,由人社部门牵头,积极稳妥探索创新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务必要保障改革的稳定性、务必要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务必要利于改革的逐步深化。
(三)关于保障与补偿。在市(地)政府(行署)主导下,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基础上,建立政府对区域规划内城市公立医院兜底保障机制。参照“县改方案”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15]130号),市(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降低CT及核磁等大型检查和检验价格后减少合理收入的补偿办法与工作机制,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时,要统筹考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基本医保基金衔接、医疗收入以及医疗成本增量支出(负担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增加的支出等)等因素,避免出现政策性亏损由政府财政兜底现象和因漏算、少算收入增加政府负担。各地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在原补助基础上适当增加投入,确保公立医院有长效、稳定的保障。
(四)关于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本着患者整体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的要求,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其他通过政府增加投入和医院内部挖潜予以解决。具体由试点城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进行结构性调整,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中医及民族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类(包括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和检验类等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要充分考虑个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特定患者可能造成的个人医药费用支出增加过大的情况,稳慎做好价格调整及相关政策衔接。
(五)关于医保政策。新农合要统一全面执行、落实省定政策。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要按照省定政策,发挥基本医保能够自主制定本地政策的作用,在保证与医疗服务价格有效衔接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基金差别化报销政策,引导患者合理、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创新与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政策。
(六)关于医院管理。试点市(地)要着力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引导公立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服务立院、技术强院、人民利益第一的大卫生、大医疗、大健康理念,加快取消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与公立医院公益性相适应的医院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公立医院法人自主权,落实院长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医疗技术人员培养制度与机制,打牢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
(七)关于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立医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岗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保障范围,所需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规划内医疗资源所需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牵头,商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具体落实。各地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八)关于其它政策。试点市(地)行业、部门等举办的非政府办公立医院在改革试点期间的管理体制、保障渠道等暂不变,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同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待有新的改革政策后,按照新的改革政策落实。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对行业、部门等举办的非政府办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行改制、改组等。
二、工作要求
一是形成改革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工作,在政府医改办协调下,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相关部门要牵头完成相应准备工作,自觉于10月1日前,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取消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按照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要建立医疗、医药、医保“三医”互动互促机制,建立价格、医保、保障、内部管理互动互联的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编制人事、法人治理、薪酬绩效、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互动机制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确保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鼓励自主创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化需要的各项政策,要在原有政策上进行突破创新,才能适应改革的现实需要。鼓励各地在政府(行署)主导下,本着对域内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负责的精神,在中央医改精神和国家医改要求框架内,遵循医改方向、把握政策逻辑、以问题为导向,只要有利于群众得到医改实惠、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医务人员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即可以全面依法创新涉及公立医院改革各方面的政策。创新的政策形成后,要报省医改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及时完成任务。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艰巨,工作繁重,政策性强。各试点市(地)要切实按照国家要求和省里133号文件安排,及时完成各阶段规定动作和硬性任务,并及时报省医改办和有关部门备案。省医改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不间断地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省直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角度,加大对试点市(地)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
该文件与133号文件做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级政策性指导文件使用。有关政策暂由省医改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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