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06-12
榕政综[2014]12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州市
现行有效
2014-06-12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4]124号
2014年6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全市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市属公立医院自主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市属公立医院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医院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市卫生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健全卫生系列专业构成,在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全科医生和卫生管理职称评聘工作,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按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从市外引进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设立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
二、支持市属公立医院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三)进一步落实市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简化人员招聘程序,加大医学人才引进力度。制定《福州市市属公立医院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符合目录规定的人员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予以补充。自主招聘单位要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避免“近亲繁殖”,招聘工作由卫生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卫生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公平公正。
(四)对从同等级以上医疗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不包括五区八县人员),可由医院通过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面试考核结果报主管局备案并报请市公务员局审核后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
三、创新市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医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属医院已批准建设立项并已动建的项目,由市卫生局确认床位,市委编办按确认床位先核定人员编制数,并允许市属医院用于人才招聘。落实医药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定位,按照财政核补编制进行管理,对医疗单位开放床位实行基本补助。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推动建立高效的现代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六)加强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人才梯队建设,按核定的职数设立市属医疗单位管理八级岗位,并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
四、推进市属公立医院分配机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
(七)积极推进市属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单位上一年度医疗收入总量并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绩效工资总量应与市属公立医院的医疗工作量、收入水平、完成政府办医目标任务情况等因素挂钩,保障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允许市属公立医院在医疗收支有结余(不含药品收支结余)的前提下,在职人员奖金提取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6个百分点[以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作为计提基数],综合性医院由原有的12%提高到18%,专科医院由原有的15%提高到21%。对无法达到政府政策性保底的单位实行保底奖励性绩效,公立医院内部的分配制度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实行同工同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八)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政策。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由市级财政安排市属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成立卫生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抽调市属医院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对市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提供快速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根据卫生部和我省关于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管理要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超标准、超数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九)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171号),加强政策扶持,将中医医院配置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支持市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院改革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推进中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至2015年福州市级中医院的服务功能及整体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争取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争取进入全国中西医结合医院先进行列;福州市中医院力争达到三级甲等中医院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健全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小综合医疗服务、大妇幼保健专科的有床位的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完善市级妇幼临床医疗服务能力,提高指导基层能力。加强福州儿童医院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务员局
(十一)设立市级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点、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的装备购置与维护、人员培训及对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控制药品、检查检验费用,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适当提高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项目价格,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通过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最终合理体现成本和价值。适应临床诊疗技术发展,每年及时审核上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争取同城的市属医疗单位与省属医疗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执行相同的床位收费标准。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支持市属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市财政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和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4个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对引进紧缺急需的关键岗位特殊高层次卫生人才除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享受相应待遇外,允许市属公立医院通过协商方式,另行给予补助,并可协商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其补助及工资待遇列入医院成本开支,并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四)从在榕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调入的高层次人才,落地福州的可优先享受除引进人才外的其他人才优惠政策。
(十五)对紧缺急需专业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通过供需见面,采取现场笔、面试等特殊考试方式,双向选择,当场签订就业协议,报主管局和人事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十六)支持市属公立医院与医学高校合作,加大投入,建设一批集医学生实践教学、住院医师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于一体的临床能力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十七)继续通过委托医学高等学校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全日制临床专业本科学生。支持福清卫生学校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办学层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升格为医学高职院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八)市属公立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享受住房待遇,以解决外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
七、支持市属公立医院科研建设
(十九)加强对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配套安排专项资金,在现在的临床重点专科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急需发展的重点专科、慢病防治中心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项目以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建设。力争全市总体医疗服务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部分专科进入国内领先行列。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市属公立医院开展科研,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公立医院科研和人才培养经费,全面支持市属公立医院与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利用高校优质科技平台及学科、人才等资源,提高市属公立医院自主科研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对公立医院科研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助,市卫生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全市医疗卫生类项目市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八、支持市属公立医院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一)鼓励市属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访次数和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支持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外知名的医疗机构担任访问学者或参加中长期培训。
责任单位:市外侨办、公务员局、卫生局
九、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二十二)支持市属公立医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当地条件的市属公立医院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市属公立医院购买的商品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符合财税部门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
(二十三)支持市属公立医院对现有职工住房中的危房进行改造,并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十、提高市属公立医院经费补助
(二十四)市级财政根据市属公立医院医疗业务工作量、医疗质量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结合编制内实际在岗人员的保底绩效工资及医保、社保、公积金等人工成本上升情况,逐年适当提高市属医院经费补助。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变市属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等格局。市财政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社保缴费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财政补助补缴以前年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
市属卫生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本地医疗卫生单位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着力推进全市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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