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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8

发文字号

杭卫办[20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杭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杭卫办[2014]14号

2014年4月18日

局属各医疗单位,市二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充分履行公安机关职能,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办公秩序和安全稳定,市公安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杭公保[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化“平安医院”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投入,健全保卫机构,配强保卫干部,完善保卫设备,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二、对照标准,加强防范。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通知》和市卫生局《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和谐医患关系 建设平安医院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卫发[2014]27号)结合起来,认真领会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原则和要求。特别要对照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杭州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杭公保[2013]37号)中明确的医疗机构防范标准,切实落实相关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三、主动对接,加强沟通。各单位要主动与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建立安保工作常态联系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并共同制定单位内部安保措施,做到敏感涉医案(事)件信息互通。同时,各单位要经常性会同辖区公安机关开展矛盾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医患纠纷,全面梳理和掌握重点人员,争取早化解、早控制,防治矛盾激化。各单位对涉医重特大或其他可能引发舆情炒作的案(事)件要在发生2小时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和属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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