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07
冀政办字[2017]9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7-08-0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字[2017]99号
2017年8月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精神,加快推动建立“地沟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把“地沟油”治理作为我省“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加强源头管控,强化监管执法,严控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和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产品流向,严控油脂加工原料来源,严惩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二、严防源头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规范企业处置行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应当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企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防止成为“地沟油”生产原料或“二次”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及餐饮服务单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企业处理;没有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企业的地方,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鼓励企业(单位)在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设备,追溯废弃物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负责)
(二)推动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建设。按照“分片集中、定向处置”的原则,制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布局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推动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培育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企业。推进唐山、石家庄、邯郸、承德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总结推广符合我省特点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试点经验。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采取鼓励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规划建设及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18年底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强化对采取深埋、化制、焚烧等方式处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养殖废弃物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及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要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同时做好来源调查和疫情排查,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各市政府,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强化无害化处理资源整合。各市要统筹协调,整合项目、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将各类无害化处理体系合并规划、建设,建立区域性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等集中无害化处置中心。到“十三五”末,各市均建成1个集中无害化处置中心。(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负责)
三、过程严管,落实各环节监管责任
(一)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的监管。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业许可制度,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取得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建立完善台账记录、收运联单等制度,严格按规定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加强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屠宰加工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行为。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技术指导服务和政策法规宣传,对畜禽养殖企业(个人)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加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屠宰环节监管,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胴体肉处理和销售档案,详细记录处理销售情况。(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监管。监督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追溯机制,确保食用油生产原料、食用油成品进货渠道合法、票证齐全有效。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严防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制定实施限制或禁止散装油销售和使用的办法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网络销售食用油的监管。加大网络销售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来源不明及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线下生产、销售单位及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法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进出口食用油及肉类产品的监管。严格落实进出口食用油、肉类生产经营企业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制度,健全产品进出口追溯体系。加大对走私肉类产品的打击力度,防范不法分子用于制售“地沟油”。(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负责)
四、严惩违法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构建多方参与治理的工作格局。加强执法合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地沟油”治理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风险会商、联动执法、鉴定检测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力度,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联合惩戒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多方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以农村、城市周边、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为重点单位,开展非法收运、加工利用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行为专项整治。公开执法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地沟油”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省公安厅负责)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制定促进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和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产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激励措施,为企业在项目审评、金融信贷支持、环评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强化技术支撑服务。支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和信息装备的研究与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地沟油”科学鉴定方法的制定及应用实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发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先期重点推进石家庄、邯郸市等特定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落实,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对违规倾倒、出售、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工作负总责,要本着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就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行动及时督查督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落实,打击整治不严格,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范识别“地沟油”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消费。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畅通“地沟油”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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