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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9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9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15]998号

2015年5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本市制定公布的所有药品价格,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外,其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此前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的衔接,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指导,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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