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9-14
苏中医政[2009]4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09-14
江苏省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40号
2009年9月14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现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0名有丰富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1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凝练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传承接班人,促进中医药传承工作落实和提高。
二、申报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5.省名中医或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应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现担任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不再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原则上不承担行政事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全国第一、二、三、四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原则上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同一地区。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各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推荐指导老师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报送)。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尊重师徒双方志愿。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各市卫生局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考核(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自行组织)。
3.根据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各市卫生局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报送)。
省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四、继承学习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连续三年。全省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起止时间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
(一)学习方式与学习内容
1.学习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跟师学习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理论学习时间5-6个月。
2.学习内容
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经典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并重点掌握1-2项专业特长。
(二)学习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或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5.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50份。
6.结业时须提交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继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审核确定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制定继承工作的考核办法,组织结业考核,加强对继承工作过程的考核和监督。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制度。要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督促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三)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经所在地卫生局批准后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六)继承人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省中医药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省级拨付的经费补贴。
(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
(八)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省中医药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省中医药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九)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报省中医药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继承人三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局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省中医药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四)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七、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专款对此项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每位继承人3万元,分三年实施。各指导老师、继承人所在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项工作。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专项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
八、监督与评估
(一)各市卫生局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省中医药局。
(二)项目完成三个月内,各市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报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将于2012年底对项目组织评审验收。
(三)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各地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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