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400客服电话

  • 购买数据产品

    400-9696-311 转1

  • 定制咨询业务

    400-9696-311 转2

  • 数据与AI定制业务

    400-9696-311 转3

  • 商务合作及其他问题

    400-9696-311 转4

  •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5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2

发文字号

粤卫[2014]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卫[2014]40号

2014年5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下称“单独”夫妇)按新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时的有关奖励优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单独”夫妇曾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由,对其适用“单独两孩”政策设置限制条件。


<END>
更多政策标签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2,632亿元
2026年Q2总销售额
6.14%(2026Q2)
TOP5企业市场份额
核心能力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更多信息,请进入医药市场洞察中心查看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385,639
全球在研药物数
0
本月临床试验数
研发动态
相关报告
政策法规
更多信息,请进入全球药物研发中心查看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