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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26-09-15

发文字号

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6〕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二、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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