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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30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8]2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3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8]221号

2018年3月30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辅助手术系统开展的临床手术治疗,可收取手术费、设备使用费和耗材费。

  二、手术费按照手术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设备使用费由医院根据运行成本自主制定。耗材费按照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据实收取。

  三、医院应本着合理使用、患者自愿的原则,术前与患者或家属签定协议,明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上述有关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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