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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感染事件的通报的函

发布日期

2013-03-28

发文字号

黑卫医管函[2013]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2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感染事件的通报的函

黑卫医管函[2013]88号

2013年3月28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感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3]16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通报》通过各种形式尽快印发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习有关内容,贯彻相关要求。

  二、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以通报的事件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查找不足,消除隐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系统)的医疗机构,重点是基层医疗机构加强以执业行为、医疗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落实医疗服务监管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真正落实。

  四、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报》要求,从本函下发之日起,组织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按照《通报》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统一检查方式,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请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2013年5月6日前报至省厅医管处。省卫生厅将对各地(系统)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通报。

  联 系 人:王晓杉 马龙
  联系电话:0451-85985927
  传 真:0451-85985914
  电子邮箱:ygc@hlj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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