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29
苏卫医政[2017]5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7-09-29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58号
2017年9月29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本文所称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盛装化疗药物的输液瓶(袋)除外。
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暂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二)严禁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被血液、体液污染或已混入医疗废物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
(三)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严禁包装容器超量盛装;包装使用可回收物标志。
(四)指定专人负责运送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其运送与医疗废物运送分开,避免污染。
(五)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暂存地与医疗废物暂存地分开。设置可回收物标志。严禁在暂存地以外堆放输液瓶(袋)。
(六)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委托给具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单位,并签订回收协议书。与回收处理单位交接应使用二联单(样式附后),分类登记转运种类(玻璃与塑料)、转运数量(袋数与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记录保存1年。
(七)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规范回收处理单位的管理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因此,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处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完善设施条件,切实加强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回收处理单位应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尤其是对可能混入医疗废物的环节做针对性评价,有合理的加工利用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以确保达标排放;明确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处理后的产物不得用于医药、食品、化妆品、玩具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再使用;制定保证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理的规章制度,配备环保或卫生专业技术力量,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
(二)规范台账记录。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回收处理协议并执行联单制度,处理、销售等记录台账应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三)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回收处理单位在医疗机构收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过程中,要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医疗废物;暂存、运输、处理过程中确保回收物不丢失、不转售给不符合回收处理要求的单位(个人);一旦发现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源头管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收集、运送、暂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技术指导;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收集、运送、暂存以及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环境保护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合作。各级卫生计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属地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处理单位的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情况纳入每年联席会议讨论内容,协调解决上一年度信息共享及相关工作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解决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社会和公众的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计生、环保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废物、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处理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类别废物的具体种类和区别。要特别注重向社会和公众普及“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的概念,让更多人接受正确的分类知识,避免不必要的恐慌。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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