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30
沪卫计疾控[2015]02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6-03-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5]027号
2015年12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肿瘤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改善肿瘤登记数据质量,实现肿瘤登记资料互联共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辖区内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全面落实肿瘤诊治、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以及社区随访服务告知与服务管理等职责。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制订本市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区县肿瘤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应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各区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衔接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责任人,确保肿瘤登记工作不断、不乱,信息资料完整、连续。应做好对已登记病例身份证缺失信息的补充调查工作,并确保调查质量。
三、各市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调整相应工作流程,按照《上海市肿瘤病例登记内容和信息标准》改造现有信息系统,通过安装医学智能提醒插件方式、后台数据交换方式或页面直接填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和报告。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例信息的补充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和管理制度,掌握上海市肿瘤发病、死亡、生存动态和趋势,更好地开展肿瘤预防、临床诊疗和康复服务,为制定肿瘤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具有肿瘤诊断能力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肿瘤报告责任单位。予以首次明确诊断的医生为肿瘤报告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原位肿瘤(原位癌)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
恶性肿瘤,系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所规定的编码为C00-C97的疾病和国际肿瘤学分类第三版(ICD-O-3)所规定的行为学编码为/3的疾病;
原位肿瘤(原位癌),系指ICD-10所规定的编码为D00-D09的疾病和ICD-O-3所规定的行为学编码为/2的疾病;
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系指ICD-O-3所规定的解剖部位编码为C70-C72、C75.1-C75.3的,行为学编码为/0、/1的疾病。
本办法涉及的肿瘤登记的疾病分类标准随现行国际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自然调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肿瘤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对相应的肿瘤登记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肿瘤登记、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病例登记报告
凡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或其他符合肿瘤诊断标准的专项检查、手术或临床诊断方法予以明确诊断的、符合第三条所列疾病范围者,均需登记报告。
肿瘤病例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门诊号/住院号、肿瘤诊断名称、病理学类型、首次诊断日期、诊断依据、报告医师和报告机构名称等诊疗信息(附件1)。
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对在本单位已明确诊断、但未进行报告的肿瘤病例,应由首次明确诊断的医生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传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既往已报告的肿瘤病例,如诊断出新的原发肿瘤,应视为首次明确诊断。
应向首次明确诊断的肿瘤病例或其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告知有关上海市肿瘤患者社区卫生随访等服务的相关事项。
应对报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推送至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已报告但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退回的病例信息,应在进行补充、更正或更新信息后再次报告。
第三章 病例登记管理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审核合格的肿瘤病例报告信息转至病例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本市常住病例无需处理。对于审核不合格的肿瘤报告信息则应及时退回肿瘤报告责任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对病例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对病例落实居住地管理,在知情同意前提下提供社区随访等服务(附件2);定期比对、更新社区肿瘤病例死亡信息。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辖区登记管理病例的肿瘤诊断信息进行编码,并及时根据本区县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肿瘤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更正、补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市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肿瘤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更正、补充。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利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将数据和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市的肿瘤登记统计结果及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确保病例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相关肿瘤登记信息。
第五章 附则
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明确专人负责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原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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