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5-06-21
皖政办[2005]3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05-06-21
安徽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5]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决定,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我省已被批准为扩大试点的省份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支持。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借鉴芜湖市及利辛、灵璧、临泉、定远四县先行试点的经验,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和方案,做到家喻户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认真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圆满成功。对试点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同意,省政府决定,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如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一、试点的范围、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范围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二)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
2.引导广大干部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扩大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2.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有关款项。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另每人每年增发1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执行的时间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管理 (一)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省、市、县配套资金,2005年由各级财政追加解决,不得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以后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二)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
(三)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市、县各级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监督 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全面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各试点市、县应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并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有关制度。
(一)建立申报与审批制度。各市、县要逐级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数据、奖励扶助资金测算、配套资金承诺等,经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二)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度。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与各试点市、县就试点目标、资金落实等有关问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建立监督评估制度。
1.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包括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情况进行考评。各市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2.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反馈。对奖励扶助相关信息数据,省级每半年,市、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3.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市、县配套资金在省级配套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试点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奖励扶助制度要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会商机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试点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资金发放渠道和领取方式,做到让群众知晓、让社会了解、让干部明白,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政策,搞好结合。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与推行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关爱女孩工程”、“妇女发展”和“幸福工程”、“百万会员扶贫帮困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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