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4-08-25
皖政办[2004]6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04-08-25
安徽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4]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一项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这项试点工作对于引导和鼓励当地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市、县及有关部门要以试点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试点市、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拟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2004年8月11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长效、稳定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在国家已将我省芜湖市纳入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选择部分县开展省级试点,特制定本方案。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基本原则、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进行试点。
(二)试点内容
比照国家试点的做法,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试点县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由省和有关市、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性别比趋于正常。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积极探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监管机制,为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4.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任何地方不得超出省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有关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市、县应设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试点工作实行责任制。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试点市、县就试点目标、资金落实等有关问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在1979年10月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确认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本次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基数。试点期间,若中央在我省扩大试点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按中央政策执行。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2004年10-12月一次性发放)。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在试点期间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省、市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上级金融机构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五、评估与监督
(一)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试点市、县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省、市、县财政部门组织财政监督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试点市、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省、市、县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行风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市、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试点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试点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在省级配套资金下达15日内),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试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省及试点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数据录入、政策法规、财务等人员进行层层培训,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三)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落实到户到人。
(四)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五)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准确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试点市、县的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规程,切实履行职责。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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