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和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17-12-01
辽药采领办[2017]8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2017-12-01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和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2017]82号
2017年12月1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以下简称《管理与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经辽宁省现有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信息与陕西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比对整理、企业确认等程序,最终形成了《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以下简称《阳光采购产品库》),并于2017年12月1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和结果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议价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议价、采购的主体,鼓励以市为单位医疗机构间联合开展带量采购,同城同价。
二、议价产品范围
本次执行阳光采购的挂网范围为血管介入类、电生理类、心脏起搏器类、眼科类、神经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体外循环和血液透析类、通用耗材类、骨科类、结构心脏病类、口腔类、人工器官组织、神经外科类、吻合器类和疝修补类产品,共计211409种,其中血管介入类6979种、电生理类1256种、心脏起搏器类566种、眼科类2828种、神经介入类452种、非血管介入类17374种、体外循环和血液透析类1731种、通用耗材类201种、骨科类160113种、结构心脏病类906种、口腔类10271种、人工器官组织563种、神经外科类2671种、吻合器类5020种、疝修补类478种。
三、采购周期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
四、关于议价和采购价格制定
(一)议价组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引导,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阳光采购产品库》内的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议价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层层做好议价的培训工作,确保议价工作平稳有序。对于议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市为单位统一向省卫生计生委或政府采购中心咨询、沟通和协调。
(二)议价方式
议价采取网下议价、网上填报方式。议价组结合企业产品报价、限价及临床使用量等信息,与生产企业就申报产品销售的价格进行议价。
议价工作完成后,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填报。
(三)议价程序
各医疗机构或联合议价组分别依据本单位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在《阳光采购产品库》中进行产品遴选,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对于《阳光采购产品库》中没有限价的51779种产品,各医疗机构或联合议价组应先询价、后由专家制定限价后进行议价。
由于《阳光采购产品库》建成的信息是采集陕西省在2017年5月份的信息,且陕西省在2017年7、9、11月份对骨科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鉴于省际合作不能实时联动调整的现实情况,存在限价高于陕西省现行限价的情况,医疗机构议价时要严格按照临床需求和市场购销的实际情况,谨慎议价。待条件成熟后,我省将与陕西省进行联动调整限价。
对于由于注册证在2017年11月30日及以前过期的69398个产品,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阳光采购产品备份库》。从2018年起对满足条件的产品通过动态调整方式定期进行增补和议价。处理原则为:已完成注册证更新且更新后注册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原注册证完全一致的,按照产品信息更新处理并纳入《阳光采购产品库》,参与动态调整议价;更新后注册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原注册证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新品增补处理,具体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
(四)时间安排
原则上医疗机构在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19日完成议价工作,考虑到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旧机制转换衔接和医院实际情况,2018年3月31日前,所有医疗机构须完成议价和库存消化工作,期间议价平台将实行开放式管理。
(五)议价工作要求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限价挂网。限价制定后的产品,一旦议定价格高于限价,无法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填报。需要重新组织议价的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议价工作。
2.议定的价格须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双方签字认可。
3.各议价组要做好议价全过程记录,记录需经议价组成员签字确认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结果公开
议价工作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可以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了解其他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
议价结果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动态调整
1.实行产品和价格动态管理。对于需要补充议价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对于因价格等原因确需进行重新议价的产品,各市间就低调整的,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对于确因成本上涨需要重新议价的,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2.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凡出现新低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阳光采购价格,需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安排进行调整作为新的议价依据。
五、执行时间
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医疗机构须统一执行新的议价结果。
六、配送关系的建立
(一)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挂网目录下的产品,必须选择同一配送企业配送。
(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确定后,需要签订《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见附件1)。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本次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及采购价格制定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购销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购、配备、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确保临床需求,实现平稳过渡。各医疗机构在整个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对采购和使用异常的高值医用耗材应开展追踪调查,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合理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医疗机构要与挂网产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院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要求,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2)。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产品或高价采购挂网产品,严禁网下采购。
(四)各医疗机构要与确立配送关系的生产、配送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回款的效率,满足临床需求。
(五)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与考核办法》要求,及时配送、供应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不履行承诺函相关要求的,将按《管理与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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