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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科教[2015]0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5]048号

2015年1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各项目主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和原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定价按照活动实际收支情况,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各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收入应纳入应税收入,收费统一使用税收发票,收费主体应与举办单位相一致;

  三、各单位在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要将项目定价标准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公示。

  附件: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公示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国家级/市级)   主办单位   项目   负责人   举办天数   授予   学分数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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