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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急救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13]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局、福建省宁德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急救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13]205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鉴于近年来救护车等急救项目运行成本不断上涨,为合理补偿运行成本费用,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进一步促进我市急救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急救项目收费问题的函》(闽价医[2013]46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急救项目收费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1106   救护车费           担架抬送另收30元,三层楼以上(不含三层楼,非电梯抬送)每楼层加收5元;接诊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加收100元。
  110600001   救护车费   按往返全程计算车公里,不含长途代付的车辆通行费;不含院前急救     车次   31.5   用车>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
  1307   出诊费           按医护人员数计价
  130700001   出诊   包含急救出诊         长途出诊副主任及以上27元/小时,主治医师及以下18元/小时(按单程计时);长途出诊指跨行政区域且单程≥1小时的出诊
  130700001-1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次   18
  130700001-2   主治医师及以下       次   13.5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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