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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津疾控规发[2025]1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5-12-17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服务质量和人群免疫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市各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
(一)市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预防接种工作指导意见、接种单位管理要求和设置标准等,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跟踪评价,定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全市接种单位信息等。
(二)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辖区预防接种服务需求,指定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合理设置门诊数量;组织开展接种单位评审,确定门诊类型、服务形式和周期,明确责任区域和服务人群范围,及时更新、公示辖区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并报送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专业培训、工作质量跟踪评价等。
(三)市、区两级疾控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质量跟踪评价等;同时要做好接种单位信息的收集、公示、更新与报送。
(四)接种单位负责依据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批准的门诊类型和服务范围,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疫苗使用和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协助完成病例流调、疫情处置及预防接种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预防接种相关基础资料档案,开展健康宣教、学习培训和预防接种专业人员管理等;做好接种数据统计与报告;协助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承担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统一调派的临时接种任务。
二、接种单位分类及设置原则
接种单位应设置在具有预防接种资格的医疗机构内。根据承担的接种工作任务,分为五类:
(一)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简称免疫规划门诊):依据街道(乡镇)行政区划设置,负责辖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置1家免疫规划门诊,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4公里,农村地区不超过8公里。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可适当增加门诊数量,若设定多家门诊需明确服务区域。
(二)产科接种门诊: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设置产科接种门诊,为该助产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生物制品接种服务。
每个区至少指定1家免疫规划门诊或产科接种门诊,为1月龄以上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为1岁以内儿童提供呼吸道合胞病毒(RSV)长效单抗注射服务,规范开展经市级疾控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生物制品服务与应用。
(三)动物致伤处置门诊:为可能接触狂犬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和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者提供伤口处置、狂犬病疫苗、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接种服务。依门诊规模、接诊时间、硬件配置等分为甲级门诊和乙级门诊两类。其中,甲级门诊应设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具备处理严重Ⅲ级暴露伤害能力,保证全天24小时开诊。各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区内门诊数量及级别,做到方便就诊、择优开诊。原则上,市内六区共建成不少于3家甲级门诊,各区总门诊数不低于本区街道总数的15%;其他各区每区必须建设至少1家甲级门诊,且总门诊数不低于本区街/乡总数的20%。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根据群众防病需要为7岁以上人群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五)补充类接种门诊:为学校、企事业单位、外籍人士、持外资健康保险人员、特殊身体状况人群等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该类门诊可根据服务对象和/或服务内容命名。
三、接种单位设置条件
接种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包含预防保健科目。
(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须具备临床或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格并注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培训成绩合格;动物致伤处置门诊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专业培训且培训成绩合格。涉及跨区多点执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由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持申请人“天津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向其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
(四)符合《天津市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标准(2025年版)》(见附件1),其中动物致伤处置门诊需符合《天津市动物致伤处置门诊建设管理标准(2024年版)》。
四、接种单位的申报与终止
新增各类预防接种门诊或门诊发生改(扩)建、迁建等情况时,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向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服务;免疫规划门诊同步申请评级;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门诊、补充类接种门诊需同步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备案。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评级和调整,并将结果报告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和评级流程参照《天津市预防接种单位验收与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评级管理标准(2025年版)》(见附件2)。
各类门诊停止服务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公示并上报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预防接种服务替代工作良性运转后,方可停止服务。
五、监督与管理
(一)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规划和预防接种服务需求,对辖区内指定设置的接种单位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公示并上报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接种单位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提升免疫规划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提供高水平高质量服务且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等激励措施。
(二)区级疾控机构要加强辖区接种单位运行情况的工作质量跟踪评价,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于超过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接种单位资格。
(三)对于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接种单位,依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价内容与时间安排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对于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接种单位,每年由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作质量跟踪评价,发现问题依据具体情形给予限期改正、暂停接种、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门诊类型规定服务范围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门诊,应要求其暂停接种,后续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批或取消资格。
六、信息公示
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区级疾控机构应通过网站定期更新辖区各类接种门诊信息。接种门诊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颁发的门诊标牌并张贴门诊服务信息(包括门诊类型、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2018年版)》(津卫疾控〔2018〕58号)《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细则(2018年版)》(津卫疾控〔2018〕58号)同时废止。
2.天津市预防接种单位验收与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评级管理标准(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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