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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6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2012]5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2]536号

2012年9月6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要求,现就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流程,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按照相应流程,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动员全院的医疗力量优先救治,积极组织会诊,最大限度避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死亡,降低致残率,提高治愈率和好转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整改,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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